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8號
KSHM,109,聲,108,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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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進元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經最高法院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 年度上更(二)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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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