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竹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家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06 號 ),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9條、第38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 務部矯正屏東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 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 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及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 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暨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準用第38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06 號判決欄 所載之邱OO。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