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313號
KSHM,108,上訴,1313,2020012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仲修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仲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仲修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殺人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 ,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2 月7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 之重刑,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 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 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 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 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 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 ,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2 月8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