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57號
HLHV,108,上,5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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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謝立德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
      吳明益律師
被上訴人  劉培蓓
      楊樂陽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謝立德(下稱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 人為○○○○社社長。於89年12月起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下 稱被上訴人)劉培蓓、訴外人○○○(劉培蓓之○○、被上 訴人楊樂陽○○)結識,相交多年,○○○曾於民國92年2 月1日將其所繪製之「如畫業40年○○○畫集」第28、29頁 所示名稱為「仙樂天女」畫作1幅(原審卷第114至116頁之 畫作照片,下稱系爭畫作)贈與上訴人,且於92年間見上訴 人擔任負責人之○○○○大樓6樓展示諸多藝術作品,乃商 請上訴人提供該展覽室(下稱系爭展覽室)供其陳列從日本 搬回之20至30件作品,上訴人慨然答應後,上訴人將系爭畫 作、其他收藏品及○○○自日本帶回之作品一同陳列於系爭 展覽室中。於106年9月17日前,○○○之作品及系爭畫作一 直陳列於系爭展覽室,且未開放供民眾參觀,一般民眾欲進 入報社大樓,警衛皆會要求民眾以證件交換出入識別證方得 進入,因○○○夫婦為上訴人好友,出入該處警衛並未要求 其等以證件兌換出入識別證。未料,106年9月17日上午7時 許,○○○夫婦前來○○○○大樓,向訴外人即警衛室警衛 潘榮富表示要搬系爭展覽室畫作到日本展出,潘榮富向其詢 問是否已向上訴人報告說明,○○○立即回覆稱「有,之前 已經講過了」。因○○○與上訴人為多年好友,潘榮富不疑 有他遂放行,嗣○○○夫婦即指揮3名外來人士,協助其等 將陳列於系爭展覽室之畫作,含系爭畫作,全部搬上卡車運 走。嗣後,上訴人得知○○○本欲將此批畫作送往日本辦畫 展,卻因○○○病重而無法成行,上訴人考量○○○病情, 遂不敢當面請求○○○夫婦返還系爭畫作。惟上訴人曾委託



訴外人賴明聰張美珠等人詢問被上訴人劉培蓓系爭畫作之 現況,被上訴人劉培蓓未否認其有占用。因系爭畫作自106 年9月17日起由○○○及被上訴人劉培蓓占有,其等為無權 占有,應負返還系爭畫作予上訴人之義務,○○○死亡後, 被上訴人劉培蓓及被告即被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楊樂陽 為其繼承人,故被上訴人楊樂陽應繼承上開返還債務。另上 訴人亦認被上訴人楊樂陽有占有系爭畫作可能。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79條規 定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畫作予上訴人等 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畫作返還上訴人。二、被上訴人劉培蓓楊樂陽於原審抗辯:被上訴人劉培蓓之○ ○即被上訴人楊樂陽○○○○○與上訴人為多年好友,且為 忘年之交。○○○於92年2月1日將系爭畫作贈與上訴人,並 應上訴人請求將其所繪製之將近40幅畫作提供上訴人展示於 花蓮○○○○報社大樓。○○○基於彼此情誼,不論在國內 外,每年都特意回臺如期參加○○○○週年慶,且幾乎每年 另外親自繪畫作品贈與○○○○。○○○對○○○○及上訴 人之情誼非同一般。○○○雖有於106年9月17日上午7時許 偕同被上訴人劉培蓓至○○○○報社大樓取回其提供予上訴 人展示之30餘幅畫作(並未全部取回,有部分找不到,只取 回20餘幅),但當時確實未取回系爭畫作。且依○○○在藝 術界之聲望及人品,怎可能會將已贈與上訴人之畫作擅自取 回,做出如此失信且有失威望之舉。又○○○已將系爭畫作 贈與上訴人,並親自書立證明書交予上訴人,若未經買賣或 其他合法程序將系爭畫作取回,則系爭畫作將永遠不能見於 世面,此為一位藝術家絕對不能接受,因此○○○斷無可能 ,也絕無必要取回畫作。且依被上訴人劉培蓓之記憶,當日 確實沒有看到系爭畫作,更沒有將畫作取回,也沒有取回之 必要。另否認○○○或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或他人承認取走 系爭畫作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以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畫作確為○○○與被上訴人劉培 蓓取走占有,或由被上訴人占有中等節為真,○○○或被上 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所有系爭畫作之財產權,亦無構成不當 得利之情,故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繼承法 律關係等,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畫作,應無理由,而駁回 其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引原審之主張及陳述外 ,並補稱略以:
(一)原審判決有違背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法則」,並有「判



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1、我國民事訴訟之證明度採取「優勢證據」或稱「高度蓋然 性」與刑事訴訟制度目的迥異。而「按民事證據法則,不 以原告所舉證據明晰可信,且不存在合理懷疑為必要,而 係以其所舉證是否達優勢程度,而有高度蓋然性足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正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 8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466號判決參照)。 2、原審認難憑所傳訊5位證人證述內容遽認系爭畫作確為○ ○○與被上訴人取走占有等語,然查:
⑴針對證人張美珠曾詢問被上訴人劉培蓓,何時可以返還系 爭畫作時,證人張美珠證述:「劉培蓓當時有跟我說如果 他們家裡的事情到一段落,就會聯絡原告」;證人張美珠 曾詢問被上訴人劉培蓓是否連上訴人的畫都帶走,被上訴 人未否認;及當證人張美珠敦請○○○跟上訴人聯絡,並 詢問何時把系爭畫作返還時,被上訴人劉培蓓回答「因為 家裡很亂,他們整理好會聯絡原告」。被上訴人劉培蓓並 未否認占有系爭畫作(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 ⑵依證人賴明聰(○○○○退休教師)之證述,上訴人央求 證人賴明聰向○○○夫婦詢問系爭畫作之事,被上訴人劉 培蓓回答「這不過是一幅畫,等他們從日本參展回來,再 畫一幅給原告就是了」。被上訴人劉培蓓說他從日本回來 後,會跟我聯絡,而我就留下我的電話號碼,但是被上訴 人劉培蓓並沒有跟我聯絡。(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 )。
⑶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顯然出於故意或過失無權占有系爭畫 作,原審判決未察,殊未考量上開證據,僅以被上訴人劉 培蓓並未直接承認無權占有系爭畫作,無視民事程序之證 據法則乃採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誤以刑事程序法之 嚴格證明原則要求上訴人舉證,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應 有違誤。
⑷另原審認證人潘榮富梁素甄雖於106年9月17日在場,但 均稱未見有將系爭畫作搬走。證人蕭憲興係106年9月18日 始發現系爭畫作不見,並未親眼看到系爭畫作遭被上訴人 及○○○搬走等語,然互核證人蕭憲興(○○○○社總務 )於原審卷第75至77頁之證詞,與證人潘榮富(○○○○ 社警衛)於原審卷第78至79頁之證詞,及證人梁素甄(○ ○○○社發行組組員)於原審卷第80頁之證述內容綜合, 系爭畫作於107(本院卷第27頁,疑為「106」之誤載)年 9月17日前均置放於花蓮市○○街00號更生報社大樓五樓 ,為上訴人所有並占有:




①上訴人與○○○夫婦相交多年,其等多次進出系爭展覽室 ,故上訴人之員工亦認○○○夫婦為上訴人貴賓,進出大 樓均無須以證件兌換「出入識別證」,並均以禮相待。而 系爭畫作長期置放在大樓6樓展覽室,亦經總務組副理蕭 憲興到庭證述明確。
②事發當日,○○○夫婦於上午7時許,指揮兩三名人士並 雇用卡車,先向警衛潘榮富表示來搬5樓畫作到日本展出 ,警衛詢問有無經社長同意時,○○○夫婦均稱同意等語 ,已屬虛偽之詞。
③當日發行組梁素甄於上午輪值時,因見有一群人忙進忙 出,門口大卡車上有○○○夫婦指揮工人搬畫,亦詢問是 否有跟社長說明等情,被上訴人劉培蓓答稱有,之後6樓 展覽室畫作全數搬空。
④上訴人原以為○○○要將該批畫作送往日本辦畫展,後知 悉因病重,無法前往日本,故該展覽似未順利舉行,然因 其住處常鐵門深鎖,故委託報社秘書及好友賴明聰等前往 詢問詳情。
⑤再經證人賴明聰張美珠2人,詢問被上訴人系爭畫作占 有情形,被上訴人並未否認系爭畫作為其所占有,但另以 畫展後,會即歸還等語,堪認系爭畫作應仍為被上訴人占 有。
⑥依前開證述,已可認定上訴人所舉證之事實,且證人確實 有與被上訴人等人對話或晤談,既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 且其陳述亦無從舉證有何不實之處,原審非不得依證人證 述為推理認定。
3、如依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可能係被上訴人將寄放畫作搬 走後,他人趁機偷走系爭畫作之事實,應屬變態之事實, 本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之責。原審對上訴人所舉證據以「 不存在合理懷疑」為要求,有違背取證應以「其所舉證是 否達優表達力程度,而有高度蓋然性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真 正為判斷標準」,應予廢棄。
(二)原審調查證據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誤 :
1、被上訴人於原審迄今均未否認確實與證人張美珠賴明聰 晤談,並談及「該畫作之下落」及「何時可以歸還之過程 」,依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均可推認系爭畫作確實係由 楊教授夫婦占有中,此亦經原審擷取證人陳述在卷,然原 審之認定與一般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所違背。 2、證人張美珠於原審已陳述曾問及是否連同系爭畫作也拿走 ,被上訴人劉培蓓夫妻說「因為很趕,當天就去臺北裝船



船運等語,且僅辯稱「警衛很鬆散」等語,證人更說明係 因○○○跟警衛說已跟上訴人說過,且○○○與上訴人感 情很好,相信他等語,從經驗法則論斷,被上訴人應已承 認將○○○○6樓畫作均搬移一空。
3、且從論理法則而言,倘被上訴人等未拿走系爭畫作,被上 訴人劉培蓓殊無「突然回應我們警衛很鬆散可能是要把責 任推給我們警衛」之理。且依證人告稱「我跟○○○講說 請他跟原告聯絡,並說何時把系爭畫作返還」等語,均可 認為係向被上訴人夫婦催討系爭畫作。且依證人所述,可 認被上訴人夫婦並未否認有「未經告知而取走系爭畫作」 之事實無訛。
4、另參酌證人賴明聰之證詞,被上訴人夫婦若未占有系爭畫 作,常人正常反應應是嚴詞否認該指述,而非如劉培蓓所 說這不過是一幅畫,等他們從日本參展回來,再畫一幅等 語。證人推論「言下之意,讓我覺得系爭畫作在被告劉培 蓓那,要拿全部○○○的畫作去日本參展」等語應屬客觀 之理解與推論,可認被上訴人確實占有系爭畫作。 5、原審證人蕭憲興之證述,應能證明「系爭畫作係連畫帶框 遭取走」,現場遺留之畫框為非用以展示系爭畫作之畫框 ,被上訴人所稱自與事實不符而無可採。依證人蕭憲興之 證述,其僅證稱現場遺留有一個大畫框之事實,自非能從 其這一述,遽推認現場遺留之大畫框即為用以展示系爭畫 作之畫框。且依證人蕭憲興之證語可推知應為○○○作品 有10幾幅展示於更生報社大樓6樓,然僅有系爭畫作為上 訴人所有。○○○贈與上訴人畫作中,多數屬社慶贈畫而 放置於2樓,僅有系爭畫作展示於6樓。故6樓展示之畫作 ,自應包含○○○所有但展示於○○○○之畫作及系爭畫 作。故證人蕭憲興之證詞並無矛盾之處,被上訴人所辯應 與事實不符。
(三)關於系爭畫作是否為被上訴人占有之舉證責任部分,應斟 酌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之必要:
1、系爭畫作遺失事發突然,迄今人事皆非,每難查考,屬舉 證甚為困難之情況。是以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 所揭公平原則,視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審 酌兩造舉證之難易、距離證據之遠近、經驗法則所具蓋然 性之高低等因素,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誰屬,或 斟酌是否降低證明度為宜,上訴人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已 足證明被上訴人確有派員至上訴人處搬運畫作,業確實證 明搬運後系爭畫作已不存在於現場,是本於經驗法則及降 低後之證明度,應認上訴人就系爭畫作是否為被上訴人占



有已盡舉證之責。
2、系爭畫作遺失,上訴人或○○○○之員工於被上訴人搬運 系爭畫作時並不在場,且現場並無安裝監視設備,是以上 訴人無從提出被上訴人取走系爭畫作之直接證據,本件自 應屬難以查考,且舉證責任相對困難案型,自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但書所定,而有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 之適用。
3、上訴人所提證據,應已可證明「系爭畫作於106年9月17, 適逢被上訴人等隨同○○○至現場搬移走大量畫作後,即 於106年9月18日遭確認遺失」之事實,是依經驗法則及蓋 然性,系爭畫作係遭竊或誤取在所不論,均有極高之可能 性係由被上訴人取走。再依張美珠賴明聰之證詞,應已 可間接證明系爭畫作係於106年9月17日遭被上訴人取走並 占有中。故依上訴人所提出之全部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及 降低後之證明度,應已可推知系爭畫作係由被上訴人取走 並占有中,上訴人已盡舉證之責。
(四)對被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並無占有系爭畫作動機」及「 上訴人並未立即向檢警單位報案及請求調查」等答辯之說 明如下:
1、被上訴人所稱兩幅畫作之畫幅大小各為97×50公分,除長 、寬、尺寸及內容幾近相同,只是創作年份不同,甚連上 訴人亦難分辨。因此,一般並非實際收藏或行家一時也很 難辨識是否為同一幅畫 。
2、兩幅畫作之創作年份並不相同,一般人亦無法查知,因此 系爭畫作經交易轉讓後,仍有在市場上具有流通、交易之 極高價值,也可能有收藏行家取得之動機,要難以「被上 訴人經取回占有,已經不能公開展出」為理由,即認被上 訴人並沒有將該畫作占有、隱匿或另行處理之動機。 3、準此,被上訴人自有搬離系爭畫作之動機,一則因○○○ 已年邁,已無法再為完成顛峰時期之畫作,系爭畫作如被 上訴人與證人賴明聰所稱有極高之市場價值。此經證人賴 明聰詢問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辯稱不過是一幅畫而已, 稱等楊教授再畫一幅即可,已經證人證述明確。 4、被上訴人於原審證述時,另有向證人抱怨稱○○○○社門 禁管理鬆散等語,指稱可能有些畫作遺失等情。然上訴人 於○○○○六樓中典藏報社之歷史文物與收藏,並為使○ ○○畫作展示,該樓層係為招待貴賓,上訴人更因此於該 樓特設數面「隔間牆面」以懸掛楊教授之多幅重要畫作, 迄今均未有遺失情形,亦未見楊教授曾抱怨或說明畫作遺 失情事,然於楊教授過世後,被上訴人基於遺孀繼承人,



竟有此無端之不實指摘。
5、由此益可見被上訴人長期信賴上訴人保管,係因「日本畫 展」之需要,而前來取回畫作,並無被上訴人所稱管理保 管不佳而遺失之情形。而被上訴人於該日未經告知上訴人 ,及特意於週日(上訴人於花蓮港教會參加禮拜,不在報 社上班期間)上午僱用搬運人員荷來,已屬刻意「未經告 知取走系爭畫件」,而於取得占有之後,是否有因其所認 「保管不週」、「或有遺失」等嫌隙,而故意隱匿,拒不 返還或係故意以藉口「保管不週、畫作遺失」等情,均可 見被上訴人確實有故意占有而拒不返還之動機。 6、綜上,原被上訴人所辯另有一幅相仿畫作,無占有不還之 動機云云,應無可採。
(五)上訴人於案發後「並未立即向檢警單位報案及請求調查」 的原因:
1、一方面是因被上訴人於非上班日之星期日早上,向報社假 日工作員工告稱「經社長同意」、「要送往日本畫展」之 用,而自行取走系爭畫作。上訴人事後得知,雖未同意, 但考量被上訴人當日搬運畫作容或係搬運人「一時誤取」 ,或者是被上訴人確實是「為日本『畫展』之必要而暫時 取用,之後定當另行歸還」等原因,故未立即追究。 2、二方面因上訴人與楊教授夫婦有長年之交情,為尊重楊教 授顏面與感念楊教授贈與之情,因此上訴人尚不敢貿然以 「刑事案件」之方式而為報案。此有上訴人委託律師所發 律師函內容可證。
3、上訴人雖未立即報案,實係期待被上訴人於畫展後歸還系 爭畫作,益可見上訴人殊無「攀誣」被上訴人擅自取走系 爭畫作之理,上訴人更無自行將畫作收為己有,卻誣指被 上訴人「侵占」之不良動機。
(六)上訴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有之○○○教授所繪之「仙樂天女 」畫作一幅返還上訴人。
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被上訴人除援引原審之抗辯及陳述外,並補稱略以:(一)證人張美珠賴明聰2人所述並非事實,且證人蕭憲興、 潘榮富梁素甄等人亦未能證明系爭畫作遭被上訴人取走 :
1、張美珠賴明聰分別為上訴人之40年員工及認識超過50年 之友人,與上訴人有極深厚情誼,卻均與被上訴人並無何 關係,渠2人之證詞是否可信?有無偏頗?顯非無疑。依



張美珠證詞,若被上訴人劉培蓓有回張美珠說「你們警衛 很鬆散」等語,顯見被上訴人劉培蓓確有向張美珠否認取 走畫作,證人張美珠於原審之證詞實有保留。事實上,經 被上訴人劉培蓓仔細回想後,確定伊有向上訴人派來詢問 畫作之人表示並沒有拿系爭畫作,但對方一直希望能請被 上訴人再確認,故被上訴人劉培蓓便向其稱:希望等有空 的時候再幫忙找找看是不是有誤拿等語。
2、被上訴人亦從未向證人賴明聰承認有拿走系爭畫作,被上 訴人印象中有向賴明聰稱:因為謝社長楊教授的關係這 麼好,如果系爭畫作真的不見了,可以請謝社長拜託楊教 授另外畫一幅給他。被上訴人之意思並非自己取走系爭畫 作然後要另外畫一幅畫還給上訴人。賴明聰之說法為曲解 被上訴人劉培蓓之真意。
3、且上訴人起訴狀所稱被上訴人劉培蓓推稱「因故繁忙,未 能即刻奉還」等語與證人張美珠賴明聰於原審證述內容 有歧異,故2證人證詞實難遽信。
4、綜上,張美珠受僱於上訴人,賴明聰與上訴人有超過53年 之深厚情誼,卻均與被上訴人等並無關係,故其等立場顯 有偏頗,且被上訴人確實有向其二人否認拿走系爭畫作, 只是因其2人再三詢問,故被上訴人劉培蓓向其表示希望 有空的時候再幫忙找找看是不是有誤拿等語,並非承認有 拿系爭畫作更非承諾事後歸還。又被上訴人在接獲起訴狀 後,為慎重確認是否有誤拿畫作情事,乃分別至○○○生 前待過之花蓮、上海及日本等地住處仔細尋找,但遍尋不 著系爭畫作,證明○○○及被上訴人確實未取回及占有系 爭畫作。
(二)證人蕭憲興、潘榮富梁素甄均未曾親見被上訴人或○○ ○將系爭畫作取走,更均未能證明系爭畫作目前確實由被 上訴人保管持有中。證人蕭憲興雖稱9月15日還有看過系 爭畫作,也稱9月18日才發現系爭畫作不見,中間至少隔 有3日的空窗期。又從證人蕭憲興、潘榮富之證詞可知, ○○○○大樓只有一樓有警衛人員,只要進入大樓後,任 何人都可以自由之進出二樓以上之樓層,也可在六樓展示 區活動,且在週末,員工不需刷卡也可自由進出○○○○ 大樓。且證人蕭憲興亦陳稱知道○○○很有名,他的畫作 應該很有價值等語。又查,若被上訴人劉培蓓及○○○於 9月17日將畫取走,大可直接將系爭畫作連同畫框和其他 畫作一起搬走,完全不須將系爭畫作自畫框取下。因此另 從現場「仙樂天女」的裱框還存在應可推論,系爭畫作倘 失竊,也是在9月17日○○○與被上訴人劉培蓓將寄放畫



作搬走後,○○○○內部員工及其他進入○○○○之人知 道○○○畫作甚有價值,趁6樓展示間混亂情況,擅自將 系爭畫作自畫框取走帶離,與被上訴人劉培蓓及○○○無 關。
(三)被上訴人及○○○絕無取回系爭畫作之意圖或可能: 1、緣○○○與上訴人為多年好友,且是忘年之交,兩人情誼 非同一般。且○○○教授在藝術界有崇高聲望及人品,怎 可能會將已贈與給○○○○之畫作擅自取回?上訴人主張 系爭畫作係被上訴人等無權占有,應有誤會 。
2、且仙樂天女之畫作共有兩幅,一幅為1985年創作,系爭畫 作則創作於1993年(癸酉年),系爭畫作雖創作在後,但 ○○○教授對創作於1985年之仙樂天女仍較為鍾愛,故對 花蓮縣政府邀請提出「代表作」時,○○○教授仍提出85 年之畫作,使花蓮縣政府集結成冊刊登在「○○○作品集 」中,故92年所贈與上訴人之仙樂天女方為系爭畫作,而 非於1985年所繪(其後於言詞辯論時提出陳述狀,表示○ ○○共繪製4幅仙樂天女圖,其中2幅已出售)。且系爭畫 作既已贈與上訴人,又有手書之證明書,若未經買賣或其 他合法程序將系爭畫作取回,系爭畫作將永不能見於世, 此為一藝術家絕不能接受之事,故取回實無任何意義。況 若想要再一幅,再畫一幅即可,完全沒有必須竊取已贈與 上訴人之系爭仙樂天女。故被上訴人劉培蓓及○○○並無 任何動機或可能擅自取回系爭畫作。上訴人只因其保管系 爭畫作失當,至今無法尋得,又剛好有○○○及劉培蓓於 106年9月17日上午7時許前往取回其他借展之畫作之湊巧 ,單純基於懷疑率爾提告,不但未有任何證據,且其主張 明顯與事實及常情不符。
(四)關於系爭畫作之失竊,上訴人前後陳述與證人證述顯有不 同:
1、依證人蕭憲興之證詞,只有系爭畫作放在6樓,伊中午休 息都睡在展覽室沙發上,系爭畫作是掛在展覽室牆上,該 畫作框的外面右下角有標示「謝立德珍藏」字樣,星期一 伊按照原來行事去查看每一樓狀況,但在展覽室時伊發現 ○○○的畫作不見了,地上只有一個很大的畫框等語。是 以蕭憲興證稱系爭畫作被取走後只剩一個畫框留在現場甚 明。
2、上訴人卻於被上訴人辯解後,遽然改稱系爭畫作連同畫框 帶走,剩下畫框是另一幅畫的云云。是以,究竟上訴人及 蕭憲興二人所述何者為真?抑或二者所述均非真實,已非 無疑。倘蕭憲興所述並非事實,則蕭憲興究竟是否有發現



系爭畫作不見?及倘若有發現不見,究竟何時發現?均已 令人有所懷疑。
3、上訴人又於108年11月13日書狀稱二幅仙樂天女畫作創作 年份不同,一般人無法查知云云,亦非有理。蓋以,二幅 仙樂天女創作日期不同已明顯書寫在該二畫作左下方,一 幅寫「乙丑牛年早春」,另一幅寫「癸酉年冬至」。而○ ○○畫作價值甚高,有意購買之人絕無可能弄錯或未予注 意,故上訴人所稱顯非可採。且上訴人所持有之證明書上 明確記載「○○○畫作於『癸酉年冬至』之絹本重彩畫」 等語,與系爭畫作記載相符,故有該證明書之存在,已足 使系爭畫作在市場上毫無流通性可信。
(五)本件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適用:
1、系爭畫作自92年以來一直由上訴人保管持有,且迄今未向 警方或有關單位申報失竊,因此系爭畫作究竟是否真有失 竊,並非無疑。當然應由上訴人就「系爭畫作」真有失竊 負積極舉證責任。上訴人雖提出其受僱人蕭憲興作證,但 蕭憲興所述系爭畫作不見後現場只剩下畫框乙節與事實似 已不符。且倘蕭憲興所述為真,則依蕭憲興所述,至多只 能證明在106年9月15日以前在六樓見過系爭畫作,而在 106年9月18日發現系爭畫作「不在六樓」了。但對系爭畫 作被何人竊取,均未能證明,因此上訴人仍負有舉證責任 應屬無疑。
2、上訴人雖又傳喚張美珠賴明聰潘榮富梁素甄作證。 但被上訴人確實有向張美珠賴明聰否認取回系爭畫作乙 節雖被張美珠賴明聰否認,旦仍可從渠2人之證詞中找 到蛛絲馬跡足以說明被上訴人有否認取回系爭畫作。又潘 榮富、梁素甄二人也未見被上訴人或楊教授有取走系爭畫 件,故本件並無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況且上訴人要求被 上訴人就「沒有發生的事」負舉證責任,顯有違舉證責任 法則。
3、被上訴人於原審原也想要傳喚協助搬運之人出來為己作證 ,但因工人及車輛都由○○○找的,被上訴人並不知道找 誰,故亦無法請求傳喚,亦無法提供工人資料或聯絡方式 。且如上訴人原上訴理由所稱,楊教授病重,故原訂在10 6年底至日本展覽之計畫並未成行,因此未有將畫作報關 資料,自無法提供。上訴人明知楊教授因病未於106年年 底前往日本展覽並無報關資料,卻刻意提出要求,以想利 用舉證責任倒置之方法,使對被上訴人誠信產生誤會。(六)答辯聲明
1、上訴駁回。




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兩造對訴外人○○○於92年2月1日將系爭畫作贈與上訴人 ,上訴人自斯時起為系爭畫作之所有權人。而訴外人○○ ○於107年10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劉培蓓及○ ○○與被上訴人劉培蓓之子即被上訴人楊樂陽,被上訴人 楊樂陽為大陸地區人民,迄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第1項前段規定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被上訴人劉培 蓓曾於106年9月17日早上7時許到花蓮市○○街00號之○ ○○○報社大樓等事實均不爭執。惟上訴人主張○○○與 被上訴人劉培蓓曾於106年9月17日取走系爭畫作後未返還 ,其等應負返還之責,嗣○○○死亡後,被上訴人為其繼 承人,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79條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等 返還系爭畫作予上訴人等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為○○○與被上訴人劉培蓓於10 6年9月17日是否有取走系爭畫作?被上訴人是否占有系爭 畫作?上訴人請求返還有無理由?茲分敘如下。(二)按89年2月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以增設但書, 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乃肇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 性之概括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 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公害訴訟、交通事故 ,商品製造人責任及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本條 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 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是以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 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 類型特性暨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 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 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 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較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 利益之大小輕重,按待證事項與證據之距離、舉證之難易 、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 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進而 為事實之認定並予判決,以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 裁判公正之目的。若與該條但書所定之本旨不相涉者,自 仍適用該本文之規定,以定其舉證責任。上開但書所定舉 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非可恣意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1809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



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 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 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 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 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 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 及訴外人○○○在其所管理之○○○○社取走系爭畫作, 此項受益人之侵害行為為有利於己之積極事實,自應由上 訴人負舉證責任,且系爭展覽室為上訴人擔任社長所管領 之處所,其內之人員亦均為上訴人所雇用之人,系爭畫作 放置處所亦非他人任意得出入之場所,上訴人對此並無舉 證困難之情形,故上訴人就其主張訴外人○○○及被上訴 人劉培蓓等取走系爭畫作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上訴 人指稱本件應有舉證責任轉換云云,尚非可採。(三)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畫作為訴外人○○○及被上訴人 劉培蓓取走之事實:
1、系爭畫作係訴外人○○○所繪製,並書立贈與書面予上訴 人,業經兩造不爭執,則上訴人既指控原畫作所有人即贈 與人○○○於贈與後取得並占有系爭畫作,上訴人受贈後 持有系爭畫作為常態事實,其主張為被上訴人占有之變態 事實,自應由主張該項有利於己事實之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
2、上訴人舉下列證人蕭憲興、潘榮富梁素甄賴明聰、張 美珠等人之證述為證,欲證明訴外人○○○與被上訴人劉 培蓓取走置於○○○○社6樓展覽室之系爭畫作,茲將證 人證述分述如下:
⑴原審判決詳列證人蕭憲興於原審之證述(見原審卷第75至 77頁),其主要證詞內容為系爭畫作原置放於系爭展覽室 ,伊中午休息都睡在展覽室裡面的沙發上,106年9月17日 伊並未上班,106年9月18日上班查看時系爭畫作已不見, 系爭展覽室僅有一個大畫框,事後問警衛,警衛稱106年9 月17日一大早,○○○跟他太太即被上訴人劉培蓓還有3 個人用卡車把畫作全部搬走,當時警衛問○○○有無跟上 訴人告知,○○○回答說有,6樓的展覽物沒有清點,因 為都掛滿。沒有親眼看到被上訴人劉培蓓或○○○把畫作 搬走。是18日看到問警衛才知道。且發現後並未立即向上 訴人報告等語。則依證人蕭憲興之證詞,既未親見被上訴 人劉培蓓及○○○搬走何物品,僅係聽聞其他警衛事後轉 知訴外人○○○等人當日之行為,且轉知之人亦未曾告知



系爭畫作係被上訴人劉培蓓等搬走,故依其證詞,難認證 人蕭憲興可證明其不在場之106年9月17日早上,訴外人○ ○○、被上訴人劉培蓓有將系爭畫作搬走之事實。至事後 詢問他人所知悉之事項,均係聽聞自他人,自無法證明被 上訴人等取走系爭畫作之事實。
⑵警衛即證人潘榮富於原審證述之主要內容為(詳見原審卷 第78至79頁):伊在○○○○擔任警衛20幾年,106年9月 17日伊值班。○○○那天有到6樓展覽室把全部的畫作搬 走,當天沒有幫忙搬畫作,亦未在○○○搬走畫作後到展 覽室查看,當日伊早上8點15分下班,○○○夫妻告知要 把畫搬去日本參展,伊有問他們有無跟上訴人說,他們回 答說有。那天他們搬多少幅畫伊沒有去算。沒有注意到○ ○○等人有無搬走系爭畫作。○○○他們搬走畫作後,隔 幾天伊才報告上訴人,當天○○○是幾點離開伊不清楚, 因為伊下班離開時他們還在搬等語。證人潘榮富雖係當日 值班之警衛,惟依其證述,當日伊並未見到被上訴人劉培 蓓及○○○搬走何畫作,且雖證稱全部搬走,惟又證稱伊 下班時,被上訴人等還在搬,伊並未到6樓系爭展覽室查 看等語,顯然並未於被上訴人劉培蓓等人搬畫時到6樓查 看搬走何畫作或全部都搬走,且證人係於數日後方告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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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