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
NES)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
聲再字第104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提
出之書狀載為「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經查:
㈠聲請人於上開期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
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委
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
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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