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6號
TNHV,108,重上,16,202001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廖建義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上訴 人 黃倩儀 
      鄭儀恩 
      張碧香(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悠(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嘉唯(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吳綺(即吳餘忠之承受訴訟人)
      黃逸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參 加 人 張乃仕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