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359號
TNHV,108,上易,359,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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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林秀麗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朝盛
      林秀汝

      林秀惠
      林俊岳

      林杏秋
      林瑞娥
      林美秀

      林朝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榮
受 告 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受 告 知人 張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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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