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上 訴 人 曾泳明 曾泳福 曾泳祥 曾金安 曾蘇惠美 曾崇智 曾宗仁 曾曉琪 方曾金蕊 范定邦 范定偉 范玉琴 林曾玲蜜 曾鈴娜 被 上訴 人 陳嫦娥 訴訟代理人 蔡月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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