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68號
TNHV,106,上易,6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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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上 訴 人  呂青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汶宜律師
被 上 訴人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
8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等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等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3年間向由上訴人呂黃麗華、呂 青協經營之上訴人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公司)購 買香豬油等原料,用以製造肉鬆等食品後,再銷售與消費者 。詎料,呂黃麗華呂青協二人明知所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上 具有極大之瑕疵,對人體健康存有不良之影響,竟對被上訴 人隱瞞上開事實,且為取信被上訴人,復出具切結書及食品 測試報告予被上訴人,擔保其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並無問題, 均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致使被上訴人在不知情之情形下 向其購買香豬油,並將其製成肉鬆售與消費者。嗣經媒體揭 露,該二人並因涉犯刑法第191條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 、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被



上訴人方知北海公司製作之香豬油具有毒性,且該案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刑事庭於105年7月6日以103 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合併審理判決(下 稱原法院刑事判決)上訴人等有罪。被上訴人因此事件,不 僅向北海公司購買尚未使用之香豬油或尚未販售肉鬆成品、 半成品,全數遭衛生主管機關封存銷毀,損失新臺幣(下同 )221,400元;且已銷售之肉鬆亦遭退貨索賠,如遭訴外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下稱陸軍副食中心)索賠合計 118,320元、遭訴外人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崎公司 )索賠合計16,237元。另被上訴人於業界商譽損失,至少有2 0萬元;以上合計損失555,957元,係上訴人等債務不履行或 侵權行為所造成,爰提起本訴。
㈡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並無不合,爰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55,957 元,及自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關於商譽損失20萬元之請求, 被上訴人就此並未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連同被上訴人所 主張上訴人債務不履行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二、上訴人等則抗辯以:
㈠北海公司對購買之客戶,除提供SGS化驗報告等資料外,並 提供切結書保證所生產之油品並無任何違法及危害人體健康 等情形,且如有不法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又北海公司所產製 之油品,於刑事偵審中迭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 )及臺南地檢署數次取樣化驗,且所採驗者包括原料油、成 品油、甚至廠區內所有油槽逐一取樣,並於採樣後分送衛生 局、衛生福利部及屏東科技大學(下稱屏科大),分別化驗 ,所有之化驗結果均合格,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㈡被上訴人主張北海公司販售之油品有摻其他飼料用油云云, 無非係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書資為論據。惟該起訴書 所指摘之事實,經歷次檢驗之結果皆無魚油、混摻飼料用油 等情。雖渠等曾與訴外人郭定所經營之公司間,為向銀行融 資而為發票交易買賣,惟並未有真實之油品交易;至北海公 司雖向澳洲進口之150噸牛油,並未使用於製造食用豬油。 原法院判決對有利於北海公司之事證不查,專對北海公司不 利部分加以採用,明顯違背證據法則等語。
㈢原審為上訴人等敗訴部分之判決,尚有未合,爰上訴聲明: 1.原判決不利上訴人等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二第278至279頁): ㈠上訴人呂黃麗華係北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負責北海公司之



進出貨帳務與貿易商、報關行之聯繫業務等;呂青協則為該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指揮公司員工精製及分裝食用豬油 等業務,二人共同經營北海公司,從事牛油、豬油等動物油 脂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
㈡被上訴人曾於103年6月25日、7月7日、9月23日及10月2日, 向北海公司購買180公斤裝香豬油,重量各為3,600公斤、9, 000公斤、900公斤、900公斤,計有14,400公斤;買賣金額 依序為151,200元、387,000元、38,700元、38,700元,計有 615,600元。
㈢北海公司於103年9月5日簽立切結書,向被上訴人表示:「 本公司所生產之油品,皆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絕無添加 地溝油及非法之油品,如有不實願接受法律責任,及賠償所 有損失。」
㈣上訴人等因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經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3日提起公訴,嗣經原法院刑 事判決:北海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10 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 ,科罰金600萬元;上訴人呂黃麗華共同犯103年2月5日修正 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行為,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2,8 45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 人呂青協共同犯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行為,處有期徒 刑4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2,845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人等不服,提起上訴 ,經本院刑事庭於107年9月10日以105年度矚上訴字822號、 同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判決)撤銷 原判決,判決上訴人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檢察 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台 上字第45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㈤訴外人陸軍副食中心自103年9月26日起至10月9日止,自被 上訴人購入之原味肉鬆、海苔肉鬆各為509包、307包,金額 各為73,805元、44,515元,總計買賣金額為118,320元。嗣 因北海公司生產之油品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該 陸軍副食中心自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中,扣除上開金額。 ㈥訴外人山崎公司曾向被上訴人購入肉鬆等產品,因北海公司 生產之油品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於103年11月2 8日對被上訴人扣款16,237元。
㈦被上訴人於103年11月14日,委請漢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前 往新北市○○區○○街00號清運回收肉鬆產品,計有1230.6



公斤,每公斤價格約180元,嗣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銷毀。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其所 受損害,於法是否有據?若有,則其金額應以若干為適當?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 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 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固經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負責人對 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參照)。 ㈡關於兩造爭執事項,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間向呂黃麗 華、呂青協經營之北海公司購買香豬油等原料,用以製造成 肉鬆等食品後,再銷售與消費者。詎料呂黃麗華呂青協二 人明知所生產之香豬油品質上具有極大之瑕疵,對人體健康 存有不良之影響,竟隱瞞上開事實,且為取信於其,復出具 切結書及食品測試報告予其,擔保香豬油品質並無問題,均 符合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致使其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向北海公 司購買香豬油,並製成肉鬆售與消費。嗣其因此事件,不僅 尚未使用之香豬油或以該油作成之尚未販售肉鬆成品或半成 品,全數遭衛生主管機關封存予以銷毀,且已銷售之肉鬆亦 遭消費者要求退貨索賠,造成損失甚鉅,爰請求上訴人等應 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云云,惟為上訴人等否認,並以前詞抗 辯。經查:
1.上訴人呂青協呂黃麗華係自103年5月起至同年8月間止, 接續以北海公司名義向香港寶源油脂公司(下稱寶源公司) 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並自同年7月10日後始 分次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5號油槽;另以北海公司名義於10 3年6月5日向澳洲Wilmar Gavilon公司購買150公噸牛油,並 於103年7月27日進口後放置在北海公司編號1號油槽;又郭 定有經營之晉鴻貿易商行(下稱晉鴻商行)、晉瀧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晉瀧公司)及福瀧油脂公司(下稱福瀧公司,上



3家合稱晉瀧3家)名義進口之不可食用性之動植物混合油, 曾運至北海公司廠區,並放置在編號15、16號油槽已有數年 之久等情,已據上訴人等於原法院具狀陳述在卷(原審卷第 231至239頁),且為被上訴人不爭執,尚堪認為真實。 2.但查上訴人等並未向郭定購買混合油,而係郭定曾經借用北 海公司之15、16號油槽,放置以晉瀧3家公司名義所進口之 混合油:
⑴被上訴人之主張,無非係以上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之起訴書 資為論據;而郭定、郭陳潘(下稱郭定2人)固於偵查中曾 證述:晉瀧3家公司係販賣混合油予北海2家公司,附表編號 1至9所示(出賣人)之晉瀧3家公司,與(買受人)北海公 司(尚有上訴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共同經營之協慶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協慶公司)等簽發共計9張發票(下稱本件9張發 票),係屬真實交易,並非虛偽買賣云云(見卷附偵卷五第 46至47、52至53、272至273頁);惟查郭定2人於偵查中及 原法院刑事審理時,亦曾一致陳稱:伊係向呂青協、呂黃麗 華借用北海公司之15、16號油槽等語(見卷附偵卷五第33、 35頁、原審刑事卷3第69至96頁);可見郭定2人之證詞已有 齟齬併前後不一,顯非無疑。
⑵又呂青協呂黃麗華持上開本件9張發票至銀行開立信用狀 ,並向銀行辦理融資付款予晉瀧3家公司後,如屬真實交易 ,應無再次付款予郭定之理。惟呂青協呂黃麗華前後卻匯 款高達1,819萬3,496元至郭定指定之帳戶,有交易明細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326至342頁、電子卷證本院105年度囑上訴 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79至598頁、本院卷一第387頁、卷二 第303頁);此外,馮聖雄自北海公司載走油品出貨後,向 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係依訴外人郭陳潘之指示,直接交給呂 青協、呂黃麗華,由呂青協呂黃麗華償還開立信用狀、融 資貸款之本息,此乃符合購買虛偽發票,持以向銀行借貸之 不實交易模式。又呂青協已於偵查中供述:「(問:為何晉 鴻要向你借用油槽?)因為晉鴻的負責人郭定與我的私交很 好,所以就把我的15、16號油槽借給他用,由一個叫馮聖雄 (係郭定之員工)的人幫郭定把15、16號油槽內的油賣掉, 一個20噸的貨櫃的油量我可以收取2千元的抽油費用」等語 (偵卷二第136頁反面);並於偵查中供稱:「2千元服務費 是口頭上說的而已,收到的不多,從來沒有收整齊過的,這 2千元只是朋友之間說說而已,不一定收到齊」等語(詳偵 卷一第8至9頁);可見上訴人等並無向郭定購買混合油情事 ,難逕認本件9張發票係真實交易。
⑶至蔡孟坤雖於偵查中為不利上訴人等之證述:「今年1月開



始於北海公司任職,我在精製室工作,是現場圖一的精製室 ;我以現場圖一來說明,今年9月以前,牛油原油是進入1號 槽,編號2、15、16是進入老闆所稱的豬油原油,編號1、2 、15、16號內的原油抽入編號12、13、14的攪拌桶內,也可 以經過脫膠、降酸、脫色的處理,就變成半成品油」(詳偵 卷二第35至37、41至43頁);另北海公司員工許文彬亦於偵 查中為不利上訴人之證述:「我於北海公司工作3年多,我 沒有固定職務,負責雜工;我們公司所生產之販售油品都是 我們公司所製作的,所說粗油,通常會放到編號10、11、15 、16號油槽內,但好像曾經有我們自己的司機郭錦瑞開油罐 車抽取編號15油槽內的油載去客人那邊,那個客人好像是作 飼料的,老闆說賠錢也是要賣」(詳偵卷二第49至50、55至 58頁);及北海公司之司機何克烈亦於偵查中證稱:「出貨 前一天呂青協或呂太太就會聯絡我,告知出貨時間,我曾經 開過車號000、533的大貨車去統一公司送貨,我曾經從16號 油槽及原料處理區的A槽抽取油品運送到統一公司,從16號 油槽抽出的就是北海公司要我送往統一公司的;如果A槽的 油不夠的話,就再從16號油槽補不足的部分」等語(偵卷一 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惟查上開15、16號油槽既曾出借友 人郭定2人使用,已如上述,有時係由北海公司自行使用, 對上開油槽是否出借他人公司使用,證人等並未知悉;再參 以渠等均係北海公司之資淺員工,所述內容並非其職掌之事 項,所為證述可信度不高,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仍不足 以據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認定。
⑷又本件刑事案件查扣之油品,業經鑑驗結果,查無魚、牛等 動物性成分,亦無法判斷摻有「混合油」;即依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藥管署)之檢驗報告書,查扣之油品 均符合食用豬油各類脂肪酸之CNS國家標準,實無從據為對 上訴人等不利之認定:
①北海與協慶公司(下稱北海2家公司)向寶源公司進口之「 混合油」(434公噸)作為飼料油,直接出售予製造飼料之 廠商及養豬戶之數量(638公噸),已經超過自行進口之數 量,而必須以自榨粗油補充所不足之數量。是以,北海2家 公司進口之「混合油」,尚不足以供應飼料油出售之數量。 又北海2家公司所進口者縱認係不可供食用之牛油,共計係1 50公噸,而依衛生局於103年9月29日、檢察事務官於同年11 月5日,所估計北海公司1號油槽所儲存之牛油數量,分別為 170公噸、192公噸,足認前揭進口之150公噸牛油,猶全數 存放在該1號油槽內,並未使用。
②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



CNS)CNS2421「食用豬脂」標準內容略以:本標準適用於純 製豬脂(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熬製而成之 豬脂)。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白色 至乳黃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物0. 2%m/m以下」、「比重(40℃/20℃)0.896-0.904」、「折 射率1.448-1.465(ND40°C)」、「碘價55-72」、「酸價1. 3mg KOH/g fat)、「皂化價(mg KOH/g fat)192-203」、 「不皂化物1.0%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 成符合規範區間(略)」;另有案發當時之CN8155食用熬製 豬脂國家標準內容略為: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熬 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 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 豬脂製品)。其品質應符合「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 固態時呈白色」、「水分及揮發物0.3% m/m以下」、「夾雜 物0.4%m/m以下」、「比重0.894-0.906」、「折射率1.448- 1.465(ND40°C)」、「碘價60-75」、「酸價2.5mg KOH/g fat)、「皂化價000-000 mg KOH/g fat)」、「不皂化物1. 2%以下」、「過氧化價10以下」、「脂肪酸組成符合規範區 間(略)」;有CNS食用豬脂、食用熬製豬脂各1紙在卷可佐 (詳原審刑卷二第23至25頁)。雖被上訴人曾質疑上訴人製 造之香豬油商標上除標示內容物有豬油外,尚有精製牛油、 雞油等(見本院卷第469至473頁),惟對上訴人等製造之油 品的動物性成分檢驗結果(0103F0633),數據經請教TFDA 協助判讀後,結果為陽性(微量雞成分),含量很低,為免 爭議,檢驗報告發陰性。另0103F0634:檢體5件(本案為本 科自行加做動物成分,結果提供參考,即品名精製豬油、香 豬油、香豬油、精製油、調和香豬油等內僅有豬、雞油成分 ,並無牛、羊、魚油成分(見原審卷第322頁、電子卷證本 院105年度囑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59頁),依藥管署 之檢驗報告書、衛生局檢驗報告書之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 ),並有衛生局以103年11月7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30190520 號函暨上開北海公司抽驗5件油品之檢驗結果覆臺南地檢署 供參(見本院卷二第69至83頁、原審卷第34至40頁、電子卷 證本院105年度囑上訴字第822號刑事卷一第535至545、549 至559頁)。已說明扣案油品檢驗結果符合國家標準,尚不 能據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認定。另上訴人刑事部分,業於10 7年9月10日經上開本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決北海公司 、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最 高法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73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二第287至308頁)。



㈢由上開檢驗油品之鑑定結果,已足證明上訴人等所販售之食 用油,並無被上訴人所指訴摻混不可食用之混合油情形。則 依上揭法條及實務意旨說明,被上訴人不能先舉證證明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上訴人等縱或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被上訴人之請求,本件被上訴人之上開主張,既不能證明 上訴人等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行為,則其依共同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失,即屬無據 。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等 應連帶給付355,957元,及自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 而原審判命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開355,957元本息,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附表(見原審卷第203至204頁):
┌──┬───────┬─────┬────┬────┬────┐
│編號│發票時間 │品名 │ 數量 │形式銷售│形式買受│
│ │ │ │ │之公司 │人 │
├──┼───────┼─────┼────┼────┼────┤
│ 1 │102.12.31 │動物油脂 │ 201,477│ 晉瀧 │ 協慶 │
├──┼───────┼─────┼────┼────┼────┤
│ 2 │103.01.20 │動物油脂 │ 64,785 │ 晉鴻 │ 協慶 │
├──┼───────┼─────┼────┼────┼────┤




│ 3 │103.03.10 │動物油脂 │ 62,806 │ 福瀧 │ 北海 │
├──┼───────┼─────┼────┼────┼────┤
│ 4 │103.03.17 │動物油脂 │ 59,738 │ 晉鴻 │ 北海 │
├──┼───────┼─────┼────┼────┼────┤
│ 5 │103.03.25 │動物油脂 │ 93,711 │ 晉瀧 │ 北海 │
├──┼───────┼─────┼────┼────┼────┤
│ 6 │103.04.10 │動物油脂 │ 96,303 │ 晉瀧 │ 協慶 │
├──┼───────┼─────┼────┼────┼────┤
│ 7 │103.04.20 │動物油脂 │ 61,382 │ 晉瀧 │ 協慶 │
├──┼───────┼─────┼────┼────┼────┤
│ 8 │103.05.02 │動物油脂 │ 62,354 │ 晉鴻 │ 協慶 │
├──┼───────┼─────┼────┼────┼────┤
│ 9 │103.05.12 │動物油脂 │ 15,426 │ 晉瀧 │ 北海 │
├──┴───────┴─────┼────┼────┼────┤
│ 合計 │ 717,9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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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山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