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375號
TNHV,106,上易,375,2020012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由賢、陳由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3,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又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
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1/1頁


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