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玄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
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玄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玄志前因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