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1409號
TNHM,108,侵上訴,140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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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8 年度侵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19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與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簡稱 A 女)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於民國107 年9 月、10月間分 手後,乙○○仍有復合之意。竟為下列行為:
㈠乙○○於107 年12月19日17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甲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A 女位在臺南市中西區○○路某址公 司處,尾隨A 女所騎乘機車行至臺南市中西區○○路與○○ 路路口(下簡稱甲地)處時,見A 女因停等紅燈而暫停,竟 意圖性騷擾,趁A 女停等紅燈未及防備抗拒之際,自右方突 伸左手碰觸A 女之右側胸部約2 至3 秒,A 女遭此騷擾,乃 趕緊騎乘機車沿永華路前行,乙○○仍繼續尾隨在後。 ㈡嗣A 女思及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上有警察局,欲前往警局報 案而自沿永華路直行後再右轉○○路,乙○○竟基於強制猥 褻之犯意,於同日17時46分許,尾隨A 女駛至臺南市安平區 ○○路(下稱乙地)並超車停在A 女機車前方,隨即伸手抓 住A 女機車把手,並將其所騎乘之機車放倒阻擋在A 女機車 前方,再立刻下車行至A 女身旁以其左手強抓A 女右手,乙 ○○復利用A 女之右手已被其拉住難以掙脫之機會,不顧A 女揮手阻擋,以右手強行撫摸A 女右胸,以此施以不法腕力 之強暴方式,妨害A 女騎乘機車前行及離開之權利,並為強 制猥褻行為得逞。嗣因路人張舜南步行至附近見有異狀而報 警處理,員警旋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A 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 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影像、聲音、住址 、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 個人基本資料。本件被告所犯係屬上開法律所稱性侵害犯罪 ,依上開規定,不得揭露前揭足資識別被害人、相關親屬身 分之資訊,本件判決書爰於事實欄及理由欄就被害人之姓名 等相關資訊,僅記載代號或簡稱(詳細資料均詳卷)。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 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各項屬於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同意做為本案 證據(見本院卷第62至6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反法令或不當取得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本案 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為認罪之 表示(見本院卷第91頁),且坦稱「性騷擾(甲地)及強制 猥褻(乙地)行為伊均承認」,另針對乙地部分所為,伊供 承「為了要摸她(指A 女)的胸部,才做擋下來的動作,是 連續的動作。前揭行為侵犯她,後面強制行為目的就是為了 侵犯她。我用機車擋她下來到摸到她胸部約有30秒內,我摸 完之後,還是繼續抓住她的手。」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60 、9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 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 時證述(見警卷第3 至4 頁、偵卷第61至62頁、原審卷第77 至99頁)、證人即在乙地目擊之張舜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見警卷第29至30頁、偵卷第85至86頁)之情節相符,並有



甲地之監視器照片4 張、乙地之監視器照片1 張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37至41頁);再者,員警到達乙地時,被告仍緊抓 A 女右手不放,且被告機車倒放位置即在A 女機車前方,有 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1 份、員警密錄器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 參(見警卷第9 頁、偵卷密封證物袋內),並經原審當庭勘 驗員警密錄器光碟內容,有如附件所示對話內容無訛,此有 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49頁至第52頁)。而觀 諸員警與被告、A 女間之對話內容,A 女見員警到達除表示 被告有跟蹤行為外,復立刻向員警表示「剛剛他還偷摸我胸 部」、「我騎車的時候這樣子給我摸」、「我騎車的時候停 在紅綠燈他就摸、又摸我」、「他剛剛也摸啊」,員警於A 女初始表示被告有偷摸其胸部而詢問被告「剛剛有沒有摸她 胸部」,被告係點頭並回答「有」,於A 女再度向員警表示 「他剛剛也摸啊」,被告在場已聽聞A 女向員警表示被告於 停等紅燈時有摸其胸部、剛剛也摸之內容後,員警表示「好 了,你現在都不要再講話了,等等我們就會帶你回去了,順 便我們也會帶妳回去。因為妳剛剛說他有摸妳胸部對不對? 他也有承認他有摸妳胸部了,我們這個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被告即向員警稱「好,我承認,男子漢敢做敢當」,故依 照上開員警到場與被告、A 女之對話內容,A 女於員警到場 初始即向員警表示被告有在停等紅燈時摸其胸部、剛剛亦摸 其胸,堪以佐證證人A 女指證被告趁其在甲地停等紅燈時突 然摸其胸部、在乙地一手拉住A 女一手摸其胸部等情明確。 況被告在無預期之狀況下突見員警到場,對於員警詢問是否 有摸A 女胸部時,亦坦承有為該行為,於聽聞A 女向員警表 示被告於停等紅燈時有摸其胸部、剛剛也摸此等內容後,亦 表示「我承認,男子漢敢做敢當」,而未反駁A 女指述,亦 未辯稱沒有摸或不小心碰到之言詞,足證被告確實有為A 女 指述在甲地趁停等紅燈時摸其胸部、在乙地強拉A 女右手並 摸其胸部之行為。再者,員警在證人A 女外套右胸標示處, 經萃取DNA 檢測,檢出一男性Y 染色體DNA甲 STR型別,與涉 嫌人乙○○型別相符乙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8 年1 月31日刑生字第1080000704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67頁),該鑑定結果亦足以佐證證人A 女指稱被告 在甲地利用停等紅燈時偷摸其胸部、在乙地強拉A 女右手並 摸其胸部之事實。
㈡從而,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於 上開時間,分別在甲地以性騷擾之犯意對A 女襲胸性騷擾、 在乙地以猥褻之犯意對A 女以強制方式而為強制猥褻之犯行 ,洵堪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二、論罪科刑:
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 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 ,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 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乘人不及抗拒」之文義, 應係指被害人尚未及表達任何意願時,身體性自主權即已遭 受侵犯,且被侵犯行為亦瞬間結束,是苟行為人觸摸時間過 久,被害人已足以向行為人表達性自主之意願時,則係涉及 刑法強制猥褻罪之範疇,而與性騷擾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意 即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固均以行為人之行為手段係違反被 害人意願為要件,惟性騷擾罪之被害人於尚未及產生表達性 自主意願時,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有 足夠時間向行為人表達意願,行為人仍不顧被害人意願持續 為侵害行為,是兩罪之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查被告在甲地利 用A 女停等紅燈未注意之際,突然伸手觸摸A 女胸部,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此行為屬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之 不當觸碰行為,於A 女尚未及產生表達性自主意願時即已結 束,應屬性騷擾行為;另被告在乙地係先將其機車超越A 女 機車並停在前方將A 女攔停阻擋,隨及一手拉住A 女手部, 並不顧A 女揮開阻擋之動作,另一手強行撫摸A 女胸部,亦 據本院認定如前,則A 女業以揮開阻擋之方式具體表達反對 之意,且被告係以不法腕力強拉住A 女方式為之,自屬強制 猥褻行為。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 性騷擾罪。
㈢再核被告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乙地將其機車超越A 女機車並停在前方 將A 女攔停阻擋之行為,並下車以手強抓A 女右手以此強制 力阻其離去,另構成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等語,然刑法之 強制猥褻罪,本係以強暴、脅迫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為 手段,而審以被告於乙地係先超車停在A 女機車前方,並伸 手抓住A 女機車把手再將其所騎乘之機車放倒阻擋在A 女機 車前方,再立刻下車行至A 女身旁一手抓住A 女右手,以此 強暴方式妨害A 女行使其騎乘機車前行及自由行走權利之際 ,同時利用A 女已遭其拉住之機會,對A 女摸胸猥褻,而依 被告自承,伊阻車攔停A 女之際即有動手摸A 女胸部猥褻之 意圖,且被告實施阻車妨害A 女行為並即時、緊接進行後續 猥褻行為之侵害手段,該強制犯行自與行為人所欲實現之強 制猥褻犯罪達相當密接之程度,即應評價被告已為強制猥褻



之著手實行。是認本件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係基於強行撫 摸A 女胸部猥褻之犯意,而以強制力阻其行動並排除其反抗 ,以遂行其猥褻之目的,雖其行為同構成以強暴妨害人行使 權利之強制罪,然該項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應已 包括在強制猥褻之「強暴」行為內,而為此高度行為所吸收 ,自無庸再論以刑法之強制罪,從而,公訴意旨上開所指, 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㈣被告犯罪事實㈠、㈡先後所犯之性騷擾罪、強制猥褻罪,犯 罪時間、地點不同,行為態樣有異,自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21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7 年3 月2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之107 年12月19日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為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稱累犯。 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有關累犯加 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 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 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 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 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 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 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又「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 ,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 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 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 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 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 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 8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就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開構成 累犯事由之案件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公共危險罪, 所犯與本案性騷擾、強制猥褻等罪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 機亦屬有別,且其因係未妥善處理與告訴人A 女間之男女情 感分際而導致本案犯行,危害國家社會治安之情節非重,難 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參諸被告前開構成



累犯之案件係以易科罰金方式結案,被告並未入監執行,雖 於5 年內再犯本案,然不足以認其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經審慎考量本案情節、被 告之主觀惡性、危害程度、已獲取A 女宥恕等情,認本案於 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 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之必要,爰均不 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三、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實㈡部分,因被告強制暨強制猥褻犯罪時 間部分重疊合致,認應評價以一行為觸犯強制罪及強制猥褻 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強制猥褻罪論罪。未斟酌被告 係基於強行撫摸A 女胸部猥褻之犯意,以強制力阻其行動並 排除其反抗,以遂行其猥褻之目的,而與本院所認被告其強 制犯行已為強制猥褻所吸收不另論罪之情不符,尚有未合。 ⑵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刑罰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然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且當庭向 A 女道歉表示悔意,並已獲取A 女宥恕(詳後述),此屬攸 關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事項,且本院認前述情狀,已足以動 搖原審判決之量刑基礎,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之量刑事 由,所為量刑自非妥適。⑶被告雖有前述之科刑紀錄,然依 其情節被告雖為累犯,但經裁量後不予加重其刑,業如前述 ,原審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後,仍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難謂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亦有未當。本件被告原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然其後 以量刑過重為由,並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及未及審酌之處, 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A 女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於分手後未思 兩性間應有之尊重,未妥善處理與被害人A 女間之男女情感 分際,而為滿足私慾,乘人不及抗拒,對告訴人先為襲胸之 性騷擾行為,侵犯告訴人之身體隱私,復強行攔阻告訴人, 違反告訴人意願,以一手強拉告訴人手部另一手強行撫摸告 訴人胸部之方式,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使告訴人身心受創 ,所為甚屬不該,惟被告前於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然於 本院審理時已坦認全部犯行,對其作為造成A 女之不安已當 庭向A 女道歉表示悔意,並保證日後不再糾纏A 女之犯後態 度,其已獲取A 女宥恕、A 女並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見 本院卷第97頁),復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造成告訴 人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且斟之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



目前無業、以打零工維生,未婚、無小孩,尚需扶養母親之 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 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及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24 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強制猥褻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性騷擾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一、檔案2018_1219_180709_078(以下一、二檔案所稱A 女為0000甲000000 、B 男為被告乙○○、警察為配戴本密錄器之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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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起始時間│勘驗內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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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17 │警察:(使用對講機與其他員警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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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24 │A 女:幹嘛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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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28 │警察:什麼事? │
│ │B 男:吵架。 │
│ │A 女:他(B男)一直跟蹤我啦!(甩右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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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32 │警察:你(B男)你是她(A女)的誰?手放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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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35 │A女:放開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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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36 │警察:手放開。(警方拿出辣椒水) │
│ │B 男:防狼噴霧器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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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40 │警察:手放開,我不管你(B男)是她(A女)的誰,手放開。有 │
│ │ 話好好講,兩個人給我各站一邊,我不管你們是誰,有什麼│
│ │ 關係,都先冷靜下來聽我講。你們是發生什麼事?車禍還是│
│ │ 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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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59 │A 女:他(B男)跟蹤我。 │
│ │警察:他跟蹤你,他怎麼跟蹤你? │
│ │A 女:就跟到公司還跟到家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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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05 │警察:他是你的誰? │
│ │A 女: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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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08 │警察:朋友,好,換你(B男)講,你是她(A女)的誰? │
│ │B 男:前男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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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13 │警察:前男友,那你(B男)跟到她(A女)公司去幹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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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18 │A 女:剛剛他還偷摸我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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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0 │警察:蛤?剛剛怎樣? │
│ │A 女:偷摸我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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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3 │警察:剛剛你偷摸她胸部,是不是? │
│ │B 男:(有講話,惟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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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29 │警察:我問你,剛剛有沒有摸她(A女)胸部啦? │




│ │B 男:(點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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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33 │警察:有是不是?回答我,有沒有? │
│ │B 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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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35 │警察:有是不是?小姐,他剛剛怎麼摸你胸部? │
│ │A 女:我騎車的時候這樣子給我摸。(舉起右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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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41 │警察:他騎車。 │
│ │A 女:我騎車的時候停在紅綠燈他就摸、又摸我。 │
├──────┼─────────────────────────────┤
│18:08:45 │警察:他也是騎車在你旁邊然後摸妳胸部是不是? │
│ │A 女: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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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49 │警察:好,OK,這車子是誰的? │
│ │A 女:他的。 │
│ │警察:他的是不是?好,OK來,我們帶你回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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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59 │警察:妳在哪個路口?妳是從那邊騎過來是不是? │
│ │A 女:我從永華路那邊騎過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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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04 │警察:你從永華路要右轉過來? │
│ │A 女: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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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06 │警察:在停等紅綠燈的。 │
│ │A 女:沒有,我要去警察局報案。 │
├──────┼─────────────────────────────┤
│18:09:08 │警察: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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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2018_1219_180910_079┌──────┬─────────────────────────────┐
│光碟起始時間│勘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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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08 │A女:警察局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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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08 │警察:沒有啦,我的意思是說,你是從永華路這邊這樣騎過來要準│
│ │ 備要停等紅燈右轉的時候,他摸妳胸部是不是? │
│ │A 女:他剛剛也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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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16 │警察:剛剛也有摸是不是? │




│ │A 女:對。 │
├──────┼─────────────────────────────┤
│18:09:17 │警察:好,很好,來。我跟你講,小姐,你現在跟著我們的警車到│
│ │ 那間派出所裡面去,然後這台車子我先把它牽起來,(對著│
│ │ 現場之另一名員警)把他的人顧好,到派出所去再那個。(│
│ │ 將倒在地上之紅色機車扶起來,交由現場之另一名員警) │
├──────┼─────────────────────────────┤
│18:09:45 │警察:(對著現場之另一名員警)來,我跟你講喔,我跟你講喔,│
│ │ 你先把他的機車騎回去派出所後面放,放好之後然後你人再│
│ │ 走過來。 │
├──────┼─────────────────────────────┤
│18:09:56 │警察:好了,你現在都不要再講話了,等等我們就會帶你回去了,│
│ │ 順便我們也會帶妳回去。因為妳剛剛說他有摸妳胸部對不對│
│ │ ?他也有承認他有摸妳胸部了,我們這個都有全程錄音錄影│
│ │ 的。 │
├──────┼─────────────────────────────┤
│18:10:10 │B 男:好,我承認,男子漢敢做敢當。 │
│ │警察:好,很好,OK。 │
├──────┼─────────────────────────────┤
│18:10:36 │警察:放心,我們都會照程序來,我們會照我們的法定程序來,絕│
│ │ 對不會偏袒任何一方。 │
├──────┼─────────────────────────────┤
│18:10:50 │警察:(使用對講機與其他員警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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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