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來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相對人 即
上 訴 人 王雲潭
王廷原
王廷全
王廷偉
王廷倉
王廷國
王廷賢
王廷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王雲潭等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172
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261-1」、「261-2」及「261-3」地號土地(本院判決4頁第5、7行)應依序更正為「216-1」、「216-2」及「216-3」地號土地;王「子」珍(本院判決5頁倒數第5行、倒數第1行、6頁第7行、第9行)均應更正為王「文」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