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457號
TCHV,108,抗,457,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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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57號
抗 告 人 邱垂㬐 

相 對 人 劉0琴 
      謝蘇  
      邱淑娟 

      邱正畧 
      邱淑俞 

      邱献志 

      邱淑瓊 
      邱黃阿雪

      邱正偉 
      邱正大 
      邱淑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1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法院106年度司執26850號債權人劉0琴與債務人謝蘇等10 人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原法院曾拍賣所拆除之房屋內 如附表所示之遺留物。其中編號6之馬自達小貨車(無車牌) 及該車上物品(以下簡稱系爭車輛及物品)係抗告人所有。 ㈡原法院民事執行處雖曾向監理單位函詢車籍資料,並經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以中監投站字第1070293722號函覆,查無引擎號碼S0000000 0之車籍資料等語,惟系爭車輛既有出廠證明及獨立之引擎 號碼可供辨識,已足資認定非屬債務人謝蘇等10人所有。原 法院民事執行處逕自拍賣,顯未盡查核之責。
㈢另系爭車輛及物品之拍賣執行程序雖已於108年6月17日經第 三人邱0峯得標拍定,並現場繳足價金後,由執行人員將系 爭車輛及物品交付邱0峯,惟邱0峯並未取得系爭車輛之所 有權證明,執行程序應尚未終結。另抗告人對原法院何時進



行拍賣程序並不知情,事後經鄰居告知,始於108年6月28日 得知已進行拍賣,而不及提出異議。茲原法院誤拍系爭車輛 及物品,既有查核不實之疏失,自不得以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為由,而罔顧抗告人之權利。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 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 理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係於執行程 序中向將來排除違法執行處分之手段,並非於執行程序終結 後溯及排除違法執行之效果,故須於執行程序開始後,終結 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變 更原處分或程序。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終結前,而執行 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 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 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33年院字第27 76號解釋㈤意旨參照)。而所謂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者,有 個別程序之終結、整個程序之終結兩種情形。個別程序之終 結,指對於特定之執行標的物,或依特定執行方法實施之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故對特定標的物之拍賣程序聲明異議 ,如拍賣程序已終結,其強制執行程序即告終結。準此,強 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拍賣 程序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第954號、104年度台 抗字第10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6850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 因執行拆除之標的房屋內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且債務人 不願主動撤離,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因而進行動產拍賣程序, 並於108年6月10日將定於108年6月17日上午10時進行拍賣上 開遺留物之拍賣公告,張貼於原法院公告處及網站,有原法 院108年5月28日投院明106司執賢字第26850號拍賣公告可按 。抗告人抗辯不知系爭車輛及物品被查封進行拍賣,委無足 採。
㈡上開遺留物於拍賣當日即108年6月17日全數由第三人邱0峯 得標繳足價金,原法院已將附表所示之遺留物(包括系爭車 輛及物品)交付拍定人邱0峯等情,亦有拍賣動產筆錄可稽 。




㈢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立,民法第76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動產物權係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動產 所有權之移轉因物之交付及讓與合意而生效力,至於系爭車 輛向主管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名義登記,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 方便,尚非所有權取得之要件。原法院既依法將如附表所示 之遺留物(包括系爭車輛及物品)交付拍定人邱0峯,揆諸前 揭說明,拍定人邱0峯即取得系爭車輛及物品之所有權。從 而,系爭車輛及物品之拍賣程序於拍定人邱0峯取得所有權 時即已終結。抗告人主張拍定人尚未取得系爭車輛之權利移 轉證明書或車籍資料,系爭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尚未終結一 情,即不可採。茲系爭車輛及物品之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既已 終結,法院縱為廢棄原裁定、撤銷或更正原處分,亦屬無從 執行,參照上開說明,抗告人請求撤銷系爭車輛及物品之拍 賣程序,並聲請返還系爭車輛及物品,為無理由。四、綜上所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聲明異議之處分,及原審 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 及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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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院106年司執字第26850號 強制執行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邱淑娟等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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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單 位 │數 量│ 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 │ 備註 │
│號│ │ │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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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冰 箱 │ 台 │ 5 │00鎮00段19│ │ │
│ │ │ │ │及2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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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浴 缸 │ 個 │ 6 │ 同上 │ │5大1小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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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 塔 │ 個 │ 1 │ 同上 │ │ │
│ │ │ │ │ │ │ │
├─┼────┼───┼───┼───────┼─────────┼────┤
│4 │ 床 板 │ 個 │ 2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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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電視櫃 │ 個 │ 1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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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馬字達小│ 輛 │ 1 │ 同上 │ │2.9噸 │
│ │貨車(無 │ │ │ │ │ │
│ │車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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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撞球台 │ 座 │ 1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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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雜 物 │ 包 │ 1 │ 同上 │ │車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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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帽 │ 箱 │ 2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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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浪 板 │ 片 │ 10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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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踏踏米 │ 片 │ 13 │ 同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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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門冰箱│ 台 │ 1 │ 同上 │ │ │
│ │ │ │ │ │ │ │
├─┼────┼───┼───┼───────┼─────────┼────┤
│13│ 門 板 │ 片 │ 21 │ 同上 │ │ │
│ │ │ │ │ │ │ │
├─┼────┼───┼───┼───────┼─────────┼────┤
│14│塑膠袋裝│ 包 │ 6 │ 同上 │ │ │
│ │雜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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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