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78號
TCHV,107,重上,178,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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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訴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石化公司)主張其與訴外人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 限公司(英文名:Praxair Inc.,下稱普萊克斯公司)於民 國87年11月18日合資設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普氣體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依雙方簽署之合資契約約定 ,中普公司設有董事7席,其中4席由普萊克斯公司指派,3 席由中石化公司指派,董事長並由中石化公司指派,中普公 司前並於102年1月30日召集董事會,由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 意通過選任中石化公司指派之董事林克銘擔任董事長。詎料 ,普萊克斯公司所指派之中普公司副董事長羅碧安英文名 :Anne Roby)竟拒絕承認林克銘經合法選任,並自任為中 普公司代理董事長;另普萊克斯公司於104年1月15日違法召 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選任董事,並於同日由新 任董事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選任維諾依凡斯(英 文名:Vernon Thad Evans)為中普公司董事長,故中普公 司由羅碧安維諾依凡斯所召集之董事會、股東會皆屬無權 召集,其決議應屬不成立或無效,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 系爭董事會等決議無效等語。惟因本件中石化公司曾另案訴 請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下稱苗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確認系爭股東會決 議無效,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駁回上訴, 該案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有該案一、二審 判決書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資料在卷可按,兩造亦同意待 該案審理結果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卷二第49頁反 面)。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攸關中石化公司本 件訴請確認上開決議是否為無效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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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