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1號
TCHM,109,聲,71,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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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崧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崧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崧驊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1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1年7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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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