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慶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慶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慶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