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號
TCHM,109,聲,18,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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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閔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閔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閔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 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 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 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 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 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



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受刑人游閔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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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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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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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6日 │106年11月26日 │10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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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644等號 │偵字第2644等號 │字第12485等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107年度訴字第976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10月3日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4│




│ │ │ │ │5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8年8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25號(編號1至2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
│ │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字第4302號(編號3 │
│ │ │至7曾經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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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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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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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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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21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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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485等號 │字第12485等號 │字第12485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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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76號│107年度訴字第976號│107年度訴字第976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4│108年度台上字第244│108年度台上字第244│
│ │ │5號 │5號 │5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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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02號(編號3至7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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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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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公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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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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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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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485等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76│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10月3日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4│ │ │
│ │ │5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8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 │ │
│ │字第4302號(編號3 │ │ │
│ │至7曾經原判決定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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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