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4號
TCHM,109,聲,144,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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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星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星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星淦前犯詐欺等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2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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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