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439號
TCHM,108,上訴,2439,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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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誌偉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誌偉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執行羈押,至109年2 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9年2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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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