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銷售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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