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672號
TPHV,108,抗,1672,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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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72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奧整合執行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
第5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 會。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對駁回其 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 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 人李奧整合執行有限公司(下稱李奧公司)等為假扣押,經 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故於本件抗告 程序中,不宜使相對人預先知悉該假扣押之聲請,爰不通知 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李奧公司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以相對人李韋賦李芮綺(下稱李韋賦等2人)為連帶保證 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 年2月14日起至110年2月1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李奧公 司自108年4月起即未依約還款,按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存款後尚欠本金52萬3,45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伊屢次以電話催繳並無效果,按相對人授 信申請書留存地址寄送催繳信函,不僅借款債務仍未清償, 寄送李韋賦等2人信件則遭退回,顯見相對人均已移住遠方 、逃匿無蹤不知去向,李韋賦名下尚有坐落宜蘭縣○○鄉○○路 0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恐將伺機脫產,為免日後有不能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就相對人財產在40萬元範圍內聲請假 扣押,並願供現金或中央政府103年度甲類第6期無實體建設 公債為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有所違誤。 爰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又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8 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及假 扣押之原因,倘債權人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 假扣押之裁定。另按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拒絕給付,僅屬債



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 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 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 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 、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卷附假扣押聲請 狀證一、證二、證五),堪認抗告人已為相當之釋明。至於 假扣押原因部分,抗告人固提出逾期催繳紀錄表、催告函、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遷移新址不明退回郵件封面為 佐。然查,李韋賦迄至108年7月12日尚因抗告人電話催繳而 為部分清償,同年7月22日至7月25日期間固有未接電話情事 ,然同年月26日即與抗告人電話聯繫並表示移送債管等情, 有逾期催繳紀錄表(見原法院卷附假扣押聲請狀證三,催繳 對象為李韋賦)可據,可見抗告人未釋明李韋賦有逃匿無蹤 情事。再者,抗告人雖以其於108年7月間曾按客戶授信申請 書所載地址寄送催告信函,業經李奧公司收受,另李韋賦等 2人則遭退回,渠等有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情事云云。查李 韋賦等2人於借據、授信約定書均記載其住所為「宜蘭市○○ 路000巷0弄00號」,授信約定書第3條約定抗告人向李韋賦 等2人於該約定書留存之上開地址為送達,經通常之郵遞期 間即視為到達。然抗告人未按李韋賦等2人留存之上址為送 達,即以其向客戶授信申請書所載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臺 北市中山區合江街地址寄送催告函遭退回,逕謂其等2人逃 匿無蹤,尚難憑採。另李韋賦名下尚有坐落宜蘭縣○○鄉○○路 00○0號房地,相對人縱經催繳猶未清償,然抗告人迄未就相 對人有即將脫產、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 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提 出其他事證為釋明,仍難遽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是抗告人所提上揭事證,未能釋明本件假扣 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 ,其聲請假扣押,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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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