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丁輔正
丁輔綱
丁輔君
視同上訴人 張麗賢
丁榮達
被 上訴 人 丁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被上訴人丁中正為視同上訴人丁榮達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視同 上訴人丁榮達與被上訴人為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對立兩造, 利害衝突,丁榮達委任被上訴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 89、90頁),容有未洽,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