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22號
再審原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胡瑋萍等人間確認個別磋商條款無效
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3萬4,826元(對各再審被告請求廢棄之金額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
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
編號 再審被告 原確定判決准許金額 1 王海霞 71,974元 2 潘欣如 71,974元 3 李諭姍 80,635元 4 陳淑貞 180,157元 5 黎瑞雍 80,236元 6 陳逢翔 80,087元 7 陳逢源 80,728元 8 林于君 71,974元 9 林翠梅 88,416元 10 胡瑋萍 221,195元 11 潘俊彥 105,466元 12 許哲誠 101,984元 合計 1,234,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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