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501號
TPHV,108,上易,501,2020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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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邱國慶
視同上訴人 邱祥裕
黃邱月雲


邱豊祐

邱慶祥

邱瓊慧

被上訴人 王壬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邱國慶收受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判決後, 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 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2581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2月23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 可稽(見本院卷第269頁、第275至277頁),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 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81至289頁)。是本件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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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