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天一律師
王仕為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淑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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