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7號
TPHM,109,聲,67,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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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浩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浩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浩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3年上訴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3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446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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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