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號
TPHM,109,聲,51,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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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少龍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少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1日入監執行 ,並與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42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部分, 接續執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97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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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