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2號
TPHM,109,聲,31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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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永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侯永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永哲前因違反銀行法,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庭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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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