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1號
TPHM,109,聲,311,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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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冠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蔡冠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冠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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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