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清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清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