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7號
TPHM,109,聲,307,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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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清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清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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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