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1號
TPHM,109,聲,251,202001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星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星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阮星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 。茲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 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