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0號
TPHM,109,聲,220,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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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宏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宏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39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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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