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沛蒂(原名林麗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沛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沛蒂因詐欺等案件,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本 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 108年1月2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4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