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1號
TPHM,109,聲,141,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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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世璿(原名侯傑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侯世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世璿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刑確 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上字第2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11月21日移送入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 授矯字第108019427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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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