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39號
TPHM,109,聲,139,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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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啟川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啟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高啟川因殺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4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高啟川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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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