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日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日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日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5月,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7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