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9年度,33號
TPHM,109,抗,33,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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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薏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3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賴薏婷於民國107年2月7日凌晨0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金碧輝煌酒店內某處,以口服方式施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1次。嗣於同日凌晨1時2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經被告同意進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雖可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然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毒品都是劉大偉的,原本我們在林森北路金碧酒店內喝酒,喝酒過程中,他就從他的包包拿出那些毒品放在桌上,我有拿梅片直接吞食,後來要離開的時候,他要我幫他把毒品拿去409酒店交給1個幹部,我下樓之後就遭警方查獲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頁反面至7、62頁反面至63、65頁),則依被告所述,其施用後持有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毒品之行為,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有關,非無疑問。因此,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否另涉其他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在被告所涉相關罪嫌,尚未偵查終結前,自無由原審法院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107年2月7日凌晨0時55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搜索,查獲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外觀為五角形藥丸),而其同日為警採尿送驗 ,亦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其施用毒品 犯行與其持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五角形 藥丸有關。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供稱:伊持有之毒品 中,僅有施用梅片云云,然被告遭扣案之各式毒品中,僅此 五角形藥丸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餘咖啡包及梅片均僅 驗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足認被告上開僅施用梅片之供述不實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毒品係另案被告劉大偉所有, 伊與另案被告劉大偉原本要一起到另一家酒店,另案被告劉 大偉要伊幫忙先帶過去,但沒有要伊將扣案毒品交給他人云 云,惟於偵查中則供稱:扣案毒品是另案被告劉大偉的,另 案被告劉大偉要伊幫忙送毒品給409酒店之小安云云,可知 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就扣案毒品是否要交付他人等情,前後供 述不一,又衡情,倘被告與另案被告劉大偉要一起到另一家 酒店,何須由被告幫忙攜帶毒品,其供述難認屬實;又經警 通知另案被告劉大偉到場說明,另案被告劉大偉亦否認扣案 毒品為其交給被告等語,復無其他證據得佐證被告上開供述 屬實,是被告上開警詢及偵查中就扣案毒品之來源及去向之 供述均難認可採。綜上,被告無論就其所施用毒品之種類、 持有毒品之來源及去向之供述均有所不實,原審僅以被告上 開顯有瑕疵之供述,即認應先調查被告有無涉犯相關罪嫌, 始得決定得否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云云,顯有違誤。 檢察官於充分考量本件僅有被告顯有瑕疵之供述、另案被告 劉大偉否認持有及轉讓扣案毒品、復無其他客觀證據如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等為佐之情形後,認無另案簽分偵辦被告或另 案被告劉大偉之必要,並依卷內之持有與施用之毒品相符之 檢驗報告提出本件聲請,應認無違誤,是原審僅憑被告顯有 瑕疵之供述即駁回本件聲請,應屬違誤等語。
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 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 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 本件扣案毒品係經被告同意進行搜索而扣得之物,且被告為 警採尿送驗後亦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原 審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 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2至25 、89、90頁,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卷第65、66頁),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該中心 107年2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 見毒偵卷第85頁),可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 無訛,檢察官據此認扣案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違禁物而聲請 沒收,尚非無據。惟原審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扣案 毒品是否要交予他人之前後矛盾供述,以及另案被告劉大偉 亦否認扣案毒品係其交予被告等情(見毒偵卷第7、10、11 、62頁反面、65頁)未予究明或調查釐清,即遽以前開理由 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檢察官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 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 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備 註 1 橘紅色五角形錠劑1 粒 ⒈驗前淨重0.4310公克,驗餘淨重0.4114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⒉107 年度青字第06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77頁)。 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2 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85、86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備 註 1 藍色包裝黃色粉末1 包 ⒈驗前淨重1.13公克,取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11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80 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卷第73頁)。 2 紅色藥錠3 顆 ⒈驗前總淨重3.02公克,取0.02公克化驗,驗餘總淨重3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毒字第080 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73頁)。 3 塑膠卡片1 張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23至25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2 月26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76 號卷第85、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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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