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台灣瑞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川瀨泰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律師 被 告 翁國鈞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被告翁國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
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