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087號
TPHM,108,聲,408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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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文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上訴
字第3081號),對於本院法官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羈押
被告之處分不服,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 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 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 、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 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條第3 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之案 件,應由為原處分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屬合議 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176之1項亦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稱「 所屬法院」,在本件中,係指諭知處分之法官以外之另一合 議庭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余文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一審法院判處有罪,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對被告為羈押處分,案件並分由本 股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81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既對此羈押 處分不服,依上開說明,即由該諭知羈押之法官以外之合議 庭(即本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審理。三、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規定,此等聲請撤銷羈押處分 之期間為5日(押票上亦有記載此一教示期間)。本件本院 法官係於108年9月18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被告並於該日收 受押票,有該押票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遲至108年11月 28日始對該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見本院卷第1頁聲請狀上所 蓋本院收狀戳章),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逾期,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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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