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奕豪
選任辯護人 謝文郡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昌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達鴻
選任辯護人 羅水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
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論罪自無從以下應補正「予以強行切割而為評價,應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於該處脫漏該段文字,致與原本不符,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