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號
ULDV,109,補,7,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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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宋坤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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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