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號
ULDV,109,補,6,202001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
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之抵押權;經核該供
擔保物價額為754,465 元【計算式:1,963 ㎡×18,665元(民國
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7891/0000000 =754,465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
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754,4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8,2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1/1頁


參考資料
聯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