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全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岳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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