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號
ULDV,109,補,15,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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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張睦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豐誠陳美吟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
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
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
度臺抗字第222 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係以撤銷詐害債
權行為(即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其主張對被告
楊豐誠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202,265 元,較被其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價額840,480 元【計算式:(1,014 ㎡+
634 ㎡)×510 元=840,480 元】為高,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較低之價額即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核
定為840,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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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