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號
ULDV,109,補,14,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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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小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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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