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9號
ULDV,109,司促,669,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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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家全即李銘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臺中市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 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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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