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23號
ULDV,108,訴,723,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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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黃尚偉 
訴訟代理人 黃登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2,350
元【計算式:85㎡×12,500元(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1/2 +191,100 元(原告應有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722,3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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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