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陳昱杰
法定代理人 程慧宜
陳威聿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寬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人應自坐
落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建物(面積以地政事務所
測量為準) 遷出後,並將上開建物及建物所占範圍之水泥鋪面拆
除,並將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715 元【計算式:{135.58㎡
(A)+42.91 ㎡(B)}×3,500 元=624,715 元】;至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