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萬義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說明如附表所詢事項或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有待說明事項或未提出如附表所示 之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松坤
附表:
㈠陳報聲請人是否還在元發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任職,並提出由 僱主出具自108 年3 月1 日起之每月薪資證明。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㈢提出聲請人於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 及前一頁)影本並補登至提出之日止。聲請人有無從事期貨、 基金、股票投資?如有請提出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 末頁及前一頁)影本。
㈣陳報配偶蘇麗芬有無進行期貨、基金、股票投資?如有請提出 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及前一頁)影本。㈤聲請人、配偶蘇麗芬、受扶養人張顏麗燦(母)、張益嘉(子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給與之補助?補助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補助金入帳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有登載之末頁及前一頁)影本。
㈥說明『新光人壽2 張保險單』已滿期、有多少價值?有否辦理
保單質借?有無另外以聲請人及配偶蘇麗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保險單?若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各為多少?有否 辦理保單質借?
㈦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價值說明。
㈧受扶養人張顏麗燦依法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義務人 如何分擔張顏麗燦之扶養費用?聲請人陳報每月負擔5000元, 高於一般標準,應提出有此需要之證明。
㈨受扶養人張益嘉即將成年,現是否在學?預計何時可畢業?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
以上資料請依附表編號順序敘述或依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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